在此前发布的《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地上、尾矿)矿山等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解决方法、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对应防护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的基本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契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主通风机出现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来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贴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失效;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够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项目施工未进行实施工程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1.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越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不足以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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